承接31步案件办理流程 · 步骤5-6
确保付款通知与合同约定的代理费金额一致
付款通知发送记录、合同约定的费用明细
🚫 严禁律师代收当事人款项,所有费用必须直接汇入律所对公账户
银行到账凭证、费用到账记录
到账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,须先核实原因后再进入开票环节
飞书台账登记
律师助理须将当事人开票信息截图保存,作为原始留证
发票开具申请书(FEE-03)、开票信息截图
⚠️ 行政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主任,不得跳过行政审批直接报主任
行政审批通过记录、主任审批申请
🚫 未经主任签字同意不得开具发票
🚫 季度超额须主任明确同意
主任审批通过记录(飞书+纸质签字)
开票内容须与合同约定一致,发票名目不得随意变更
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
发票交付后须及时在台账中更新状态,确保流向可追溯
发票交付记录、当事人签收确认
台账登记须及时,不得积压延后,确保数据实时准确
飞书台账完整记录、月度汇总报表
| 开票流程 | 与上述流程一致,须经过合同核实、主任审批等环节 |
|---|---|
| 管理费 | 律所从独立律师案件代理费中提取12%作为管理费 |
| 税费承担 | 因开票产生的税费(增值税等)由独立律师自行承担,独立律师须按已开发票中显示的税费金额交给律所 |
| 扣除方式 | 律所在向独立律师发放案件代理费时,同时扣除管理费(12%)和开票产生的税费 |
| 额度占用 | 独立律师的开票金额计入律所季度30万额度,同等受额度管控 |
所有费用必须汇入律所对公账户,严禁律师个人代收
合同未签订原则上不得开票;国企等有先开票后付款要求的,须经主任特批
未经主任同意不得开具发票,超额开票须额外审批
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开票不超30万,超出须主任审批
开票内容须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一致,不得应要求更改名目
到账、开票、交付须及时登记飞书台账,不得积压延后
| 异常情形 | 处理方式 |
|---|---|
| 到账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| 暂缓开票,核实原因后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|
| 当事人要求先开票再付款 | 原则上不允许,国企等特殊主体须主任特批 |
| 合同未签订但当事人要求开票 | 不得开票,须合同签订后再申请 |
| 季度额度即将超出30万 | 提前预警,暂停开票,待季度更新后处理 |
| 主任出差无法审批 | 飞书可异地审批,纸质签字可后续补签 |
| 当事人要求变更发票内容 | 不得随意变更,须与合同一致,特殊情况须重新申请 |
| 到账后长期未申请开票 | 行政人员主动跟进,提醒律师及时处理 |
| 发票遗失 | 当事人须书面申请,律所开具发票证明,流程重新走审批 |
| 开票后需要作废/红冲 | 须说明原因,经主任审批后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|
| 当事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| 核实对方一般纳税人资格,按流程开具 |
| 分期付款的分阶段开票 | 按实际到账金额分次开票,须有主办律师确认 |
| 合同签订主体与开票主体/付款人不一致 | 须要求当事人出具说明函,保证三方关系清晰可追溯 |
用于步骤4-6:申请开票及审批流程